倘若我们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发现任何
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务必认真地保留相关详细记录,并立即向负责处置
非法集资问题的牵头部门进行严谨的上报。
关于非法集资这一概念,其主要特点是以诈骗方式非法筹款,且数额较多,从而构成了
刑法上的
犯罪。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非法集资并非独立存在的
罪名,实践中针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之人,通常会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合规地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
集资诈骗罪来加以惩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