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行为中涉及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析》中的第六条规定,持卡人若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且在超过规定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操作,同时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后,逾期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则可被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径。
另外,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也应该被视作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试图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企图以此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