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民间借贷引发争议而需出庭审理的案件,请务必留意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在庭审过程中必须针对借款金额以及利率的计算方法给予精确而无偏差的表达和阐述;
其次,应诚实对待法庭,毫无保留地陈述借贷行为发生的背景缘由、具体过程、利率的约定以及出借方归还本金及利息的实际状况等;
最后,应对被告所提出的任何辩护观点提出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合理性并加以论述。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