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想要尝试行使代位权时,需满足如下的四个必要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应具备完全法律效力以及明确性,并且该笔债务须已到期而处于可被清偿的状态;
其次,债务人应当表现出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
最后,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是专属性质的,即该项权利并不仅限于债务人本人享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