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中,对于
罪名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犯罪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
从犯罪的主体来看,该类犯罪是针对普通大众而言的,即无论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有参与此类
犯罪行为都将受到
法律制裁。
其次,从犯罪的主观心态来说,该种犯罪应该是有意为之的,也就是
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在协助他人进行信息
网络犯罪。
再次,这类犯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国家层面的正常信息网络秩序,而不是单纯的某个个体或群体。
最后,从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来说,就是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手段,为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且
情节严重者将会面临严厉的
刑事处罚。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量刑标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且可能会被处以
罚金。
如果是单位组织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那么不仅要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理,而且还需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通常也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另外,如果在同一案件中还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名和
刑罚。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主要可以参考以下七项标准:
第一,如果行为人为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那么就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第二,如果支付结算的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同样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第三,如果行为人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超过五万元,也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第四,如果行为人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同样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第五,如果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
行政处罚,然后又再次参与到类似的犯罪活动中,那么也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第六,如果行为人所帮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也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第七,如果还有其他任何情节严重的情况出现,也都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