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所谓《释放证明书》,即在看守所接收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所发出的《释放通知书》之后,为被释放者所颁发的释放认证文件。
具体而言,如果出现如下几种情况,公安派出所应依照规定发放释放证明书:
①在拘留期间,经办案机关审查确认不符合拘留条件或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不予以逮捕的,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
②对已实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若办案机关发现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并由人民检察院通知释放该名犯罪嫌疑人;
③在逮捕后,经过办案机关的全面审理,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应撤销对其的逮捕措施,并通知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