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并未设立集体传销活动罪这一
罪名,而仅规定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关于此罪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做以下解读:
首先,其
犯罪客体包括多个层面,即既涉及到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又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管理秩序;
其次,
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该罪行主要表现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从而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再次,从
犯罪主体角度看,本罪的实施者通常是一般的自然人;
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分析,此类
犯罪行为往往是出于故意为之。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