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初次触碰法律红线,构成本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涉案人员,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通常会依据相关
法规,给予他们相应的惩戒措施,比如判处适当期限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附加
罚金处罚。
而对于以单位为主体进行
犯罪活动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条款,
犯罪单位将被判定缴纳罚金,并且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同样需要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接受相应的惩罚。
如果
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等便利条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那么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刑罚,同时可能还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
犯罪主体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甚至包括已经年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而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
其次,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将会对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带来损害,但即便如此,他还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最后,从犯罪客体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因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无疑会破坏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