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欠条在法律应用中的有效期有着明确规定:
欠条的有限期限首先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就有效期如何界定达成的共识,若双方曾对此进行了明示或默示的约定,那么自然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
反之,若未作任何约定,则通常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债权遭受损害以及债务人应承担相应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另外,若欠条中已对债务的分期履行作出明确约定,则双方之间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将根据该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