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之规定,任何广告代言人均有义务基于真实客观的商品信息进行宣传推介,不得为自身未曾实际使用过的产品提供代言服务。
此外,对于因代言
虚假广告而受到
行政处罚且
处罚期限尚未届满三年的代言人,将禁止其参与任何形式的广告代言活动。
若代言人在明知所代言的广告为
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继续为之代言,且因此导致
消费者遭受
经济损失,则该代言人需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以及相关经营主体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
赔偿责任。
《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
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
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
虚假仍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