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不安抗辩权时,相应的法律义务如下所述:
首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暂时终止合同的执行,但需要以
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此项决定,并且给予对方一个合理期限来恢复其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的
担保保证;
其次,在接到通知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及时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义务,否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利按照原定计划继续执行合同。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定义务也值得我们注意。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
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