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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几日内交罚款

敬请您于收到行政机关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的第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前往指定的银行进行罚款的缴纳事宜。
行政处罚决定书乃是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您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并获取充分确凿的违法证据后,精心制作而成的一份载明了您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以及最终决定等重要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最新修订: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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