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金融领域中,关于“差额补足”与“担保”这两种概念的区分,其关键在于它们所承担的责任金额以及各自的责任性质有所不同。
所谓“差额补足”,是指在确保主权利人和主义务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若主义务人未能依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则由第三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履行相应的差额补足义务。
而“担保”,作为一种在债务无法按时偿还时,必须确保债务得以顺利清偿的重要手段,通常要求债权人在债务发生前就已经向债务人提供了相应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