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复议机关对
当事人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期限问题,通常情况下为六十个自然日内完成。
然而,若相关法律
法规对此设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短于六十日,则应以法律为准。
在实际操作中,如遇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在既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需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方可适当予以延长,同时会将此情况通知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