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代位权生效之初,具体需要满足下列四个必要的条件:
首先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需存在合法、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必须对第三方持有现有的债权,或者在债权未得到清偿时具备要求偿还的实际权利;
再次,债务人有明显的怠惰行为,未能充分行使自身的债权或者与此相关的从属权利;
最后,这种行为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以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