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主体主要包括诸如制片人、音乐创作家、歌词作家、导演、编剧以及摄影师等各种专业人才。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视听作品中所包含的电影制作以及电视剧作品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于制片方。
另外,编剧、导演、摄影师、歌词作家及音乐创作家等创作者们也拥有对于该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的署名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