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虽然此类行为可能并未对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然而
受害人在掌握充分
证据的情况下,依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自我
诉讼程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1. 涉及
侮辱或诽谤他人的案件;
然而若此等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或者威胁到了国家利益,那么便不在此列;
2. 动手干预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
3. 进行虐待行为的案件;
4. 侵吞或挪用他人财物的案件。
其次,当人民检察院并未就某起
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若受害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行为属于轻微
刑事案件,那么他也有权自行
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这些案件包括:
1.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
2. 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他人住所的案件;
3.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案件;
4.
重婚的案件;
5. 遗弃子女或父母的案件;
6. 生产或销售
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但前提条件是此类行为并未对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7. 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的案件,同样需排除对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
8.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所规定的,对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案件。
最后,当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人身权、
财产权,且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了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时,受害人亦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
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