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以下所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我们有可能作出关于
缓刑的裁定:
第一,
犯罪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
第二,
犯罪者具备诚挚的后悔之心以及积极的改造态度;
第三,我们认为其再次犯罪的风险较低;
最后,我们需要确保缓刑的实施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缓刑制度中附带条件的不执行原
判刑罚的特性,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那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程度应当与其所被判处的
刑罚轻重相匹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