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人民检察院对某个案件进行审查后,将其退回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的情况,这意味着公安机关所提供的
证据材料尚不充足且无法充分证实
犯罪事实,因此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既可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亦可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然而,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同时,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