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质”乃指质权人在其质权存续期间,为了保障自身及他人的债权利益,将质押之物转让给第三方,进而再行设立新的质权的法律行为。
在此过程中,原先持有并占有的质物之质权人便转化为了转质人;
而接受并占有质物之人则变身为转质权人。
值得注意的是,转质需要在原有的质权范围之内进行,若原质权消弭,那么转质权自然随之消灭。
此外,转质人对于因转质行为而导致的质物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损失,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转质权人相较于质权人而言,享有更为优先的受偿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