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民间借贷行业飞速发展的现象,我们能够采纳并执行以下有效控制措施来进行调整治理:
我们应该立即着手制定详细且完备的法律
法规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同时也需要正面引导和指导这些活动的正常进行;
我们深信,政府应当切实地改善和提升我国的投资环境,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鼓励他们将手中的闲置资金直接投入到实体经济中去;
此外,我们还需加强对民间借贷相关
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还可以采取其他一些有效的手段和方法来调整和治理民间借贷行业的快速发展。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