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满足以下条件的持卡人应被判处构成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罪名:
首先,该持卡人必须是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
其次,必须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之后,过了超过三个月的时间但仍然未能还款;
最后,必须是
行为人明知自己并无偿还能力却仍然透支巨大,造成资金无法回收的后果。
同时,根据该法条,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力还款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造成无法偿还的结果;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