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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信用卡14000要怎样判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满足以下条件的持卡人应被判处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罪名:
首先,该持卡人必须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
其次,必须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过了超过三个月的时间但仍然未能还款;
最后,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并无偿还能力却仍然透支巨大,造成资金无法回收的后果。
同时,根据该法条,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力还款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造成无法偿还的结果;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
最新修订: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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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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