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终止之际,关于另一方在婚姻缔结前所拥有之资产,原则上来说不应在
离婚程序中进行分配,因为在这一时刻,婚姻双方需要针对其共同创造和积累的财富做出划分。
然而,若有一方在
离婚之际提出将自己名下的部分
个人财产划归另一方所有,那么法律对此也是毫无异议的,因为每位自然人都享有自主决定自身财产归属的权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