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同居期间获得的财富,您们双方可以根据原先订立的协议来进行合理的划分;
或者您们可以共同商定一种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式来分割这笔财富;
若以上两种选择均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您们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这批财富进行公正公平地划分。
请注意,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遵循处理共有物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分割。
对于那些可以分割而又不会因为分割而导致其价值减少的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人民法院将会直接将实物进行分割;
然而,如果这些财富难以分割或者分割后可能会导致其价值降低,那么人民法院将会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来获取相应的款项,并将这些款项进行合理的分配。
《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分割,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分割。一般情况下,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可以分割的
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
诉讼仅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或者
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
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
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