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可以如此操作。
所谓知识产权共有乃是指存在两个或超过两个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对于同一项知识资产共同享有一种知识产权。
这些分享权利的主体我们称之为共有人,而他们各自之间由于财产共享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纽带便被我们称作共有关系。
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共有现象中所涉及到的标的物我们称之为共有财产。
在涉及知识产权共有关系的情境下,该共有财产实际上是以知识财产作为其载体,而非一般的物理实体。
相比之下,在涉及所有权共有关系的问题上,各个权利人所共享的则是具体的实物,因此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共有物”。
然而,在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我们所关注的标的物是知识财产,因此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称之为“共有财产”,但是却无法将其称为“共有物”。
《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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