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取
安置房之前,被征收方应按照规定向
房屋征收管理机构支付暂时性的安置费用。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颁发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
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就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且要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并结算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房屋征收是指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交易的
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以“
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也要
保证公平补偿的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国家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经对
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的特殊情况下,才能依法依规
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是相当严谨的,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由于双方达成
拆迁补偿协议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自动终止。
另一种情况则是由
拆迁人提出
司法强拆申请,经过法定的
司法程序最终实现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