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认为,处于
拆迁区域的相关单位和个体,只要满足下列任意一个条件便可视为拆迁利益主体:
(一)拥有私人房产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
此类所有权人务必向当地房地
产权属管理机关或者区、县级人民政府提交
房屋产权证件以及自身有效
身份证明以供审查。
(二)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受国家授权掌管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员,常称为产权人。
经由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直管房屋与代管房屋两类。
该类产权人亦需向当地房地产权属管理机关或者区、县级政府履行相应程序,备妥房屋产权证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便备案。
(三)是被
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而关于
土地流转流程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首先,土地权利方提出申请。
(2)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无误,予以登记确认。
(3)明确办理流转土地各项信息,并对外公布。
(4)接下来,委托双方需进行充分协商。
(5)最后,双方签署正式合同。
(6)待全部审核通过后,发放相应证书。
(7)所有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整理。
(8)对流转后的土地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
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