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退侦环节的相关事宜,以下为详细说明:
通常情况下,这一过程会出现在审查起诉环节中;
当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相应的证据材料有所欠缺或存在其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他们有权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由后者进行补充侦查工作,或者直接由检察院自行展开侦查活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刑事案件已经经历了两次补充侦查程序,但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提起公诉的要求,那么他们必须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