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鉴定期限——即生命周期的最后六个月——援助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例如不可预见性的自然灾害、丧失合法
行为能力之人或具有限制性合法行为能力之人面临缺乏
法定代理人的困境,或者法定代理人不幸离世、失去合法行为能力或不再拥有
代理人权力;
在
继承人继位之后但适宜的继承人尚未明确或者遗产管理人员尚未选定之时;
以及在权益人遭受到义务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强制控制等情形下,无法行使其合法请求权时,
诉讼时效将暂时停止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一)
不可抗力;
(二)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
(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