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律师的解答中,关于
立功线索的提出,必须同时详尽陈述其出处和来源。
关于立功这一概念,它的认定机构必须通过全面且严谨的方式,审查立功线索的来源,以此作为判断其是否构成立功行为的重要依据。
在此,我要特别强调的是,凡是通过非法手段或渠道获取的、甚至是他人违反监禁
法规,故意向
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以及自称为被告人亲属或辩护律师的人,他们将自身所知悉或通过收受
行贿所获得的
犯罪线索,通过监守人员、律师会面等途径传递给被监禁的被告人,再由被告人进行检举揭发的情况,都不应当被视为立功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