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后
债务人拖欠债务不予偿还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
首先是通过协商解决;
其次是由第三方进行调解以求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
第三种选择是申请支付令
强制执行还款义务;
最后,如果前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那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提
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明确规定,
出借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
证据。
3、当
债权人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未注明债权人姓名时,若持有债权凭证的
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则会裁定驳回其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