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特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死刑复核程序所涵盖的审判对象具有单一性与特定性;
其次,死刑复核程序乃是
死刑案件必须经历的法定程序;
再者,引发死刑复核程序启动的方式具有其特殊性;
最后,死刑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仅能由最高人
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的第
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
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