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内被拘禁的人员通常无法对外发送物品。
若允许进行邮递,则此类物品应由看守所工作人员负责监管与保管,而非由人犯个人持有。
因为看守所主要功能是关押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因此对于其管理有着严格而规范的程序。
在保障
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及安全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
家属可为其寄送衣物,但严禁寄送食品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例如,家属可以向看守所内的人员寄送衣物、被褥、洗漱用具等基本生活用品,但这些物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送入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
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劳动改造机关。
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
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