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累犯,若满足相应的
减刑条件,则可适用
减刑。
那些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
刑罚的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能认真遵循监狱规定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表现出确实的悔过自新之意,抑或出现
立功表现的,皆可获得减刑待遇;
至于有
重大立功表现者,更应予以减刑。
然而,对于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
民法院有权利根据
犯罪情节等因素,同时决定对其进行限制性减刑。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
缓期执行期满之后,若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因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与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相比较,在减刑的
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以及减刑幅度方面,都要
严格执行。
累犯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受到
从重处罚;
(2)不得适用
缓刑;
(3)无法适用
假释;
(4)若是
死缓犯,则可能会被限制减刑。
《
刑法》第六十五条
【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