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准则:
对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蒙受损害的经营者,其所能得到的赔偿额度将依据侵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实质性损失来确定;
然而若实在无法准确核算出实际损失数值时,则参照侵权者在该行为中所获取到的利益来作为赔偿依据。
倘若经营者恶意侵犯他人商业机密,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其所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可在上述方法所确定的基础上,增加至一倍以上但不超过五倍。
此外,赔偿金额还需涵盖经营者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合理成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