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
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范中明确指出以下三点限制条件:
首先,当建筑物作为
抵押物时,应将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一并纳入
抵押;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样可以作为抵押物,而在此基础之上,该地上的建筑物亦应一并抵押给
抵押权人;
最后,若
抵押人在前述两项规定中未能遵循一并抵押的原则,那么未纳入抵押的财产将会被自动视为已与其他房产一同抵押给了
债权人。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