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讯行为系指司法机关凭借权力主动传唤案件当事人至设定之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审讯;
而传唤则为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发出指令,要求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士在规定时间内抵达预定场合的措施。
传唤的主要意图在于确保诉讼程序按照预先规划的步骤有序推进,以便查明案情真相,从而能够对案件进行准确且及时的审理和处置。
传送传唤时必须使用正式的传票,详细列出被传唤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址等)、传唤的具体原因以及到案的时间、地点等重要事项,同时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传票依法送达到受传唤者手中。
收到传唤后,被传唤者应当按照传唤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若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将会面临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传讯与传唤二者基本上可以通用,并无严格区分,因此,通常情况下,传讯也可称之为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