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现行的商标注册官费标准于2017年4月1日起进行了相应调整,原定的官费由600元调整至现在的300元。
此项改革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降低企业注册商标的负担,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
具体而言,调整后的注册官费对于限定范围内的10个商品类型仍维持不变,即需缴纳300元。
但如果超出这一数量限制,则每增加一个商品需额外收取30元的官费。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选择自行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仅需支付300元的官费即可完成注册流程;
而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办,则还需加上相应的代理费用。
商标作为一种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其形式多样,既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声音等元素,也涵盖了这些元素的组合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只要某一标志能够有效地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开来,便可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