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便可对其先行实施
拘留措施:
1.
行为人为预备阶段的
犯罪或行将实施犯罪,或者已经实施犯罪但在案发后立即被察觉;
2.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者以直接目睹的方式指证其为罪犯;
3.在涉案人员的近距离或居所内发现有关于犯罪的实质性
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即可先行实施拘留措施:
(一)行为人为预备阶段的犯罪或行将实施犯罪,或者已经实施犯罪但在案发后立即被察觉;
(二)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者以直接目睹的方式指证其为罪犯;
(三)在涉案人员的近距离或居所内发现有关于犯罪的实质性证据;
(四)犯罪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
(五)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