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类型的
诉讼中,若涉案双方约定了相对较高的利率等细节,那么法院将依据相关规定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障。
而若
放贷方涉及到
违法行为,例如涉嫌从事
非法经营罪,则应将此案提交至司法机构,以便启动
立案调查程序。
关于此类情况,我们需要关注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
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一条规定。
该条款明确指出,任何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
经营范围的行为,如以营利为目的,频繁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者,均应依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频繁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在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数目(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达到10次以上。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