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赔款在大多数状况之下并非是在行使
抗辩权。
所谓抗辩权,是指在
债权人实施债权之际,
债务人依据法定条文而具备抵挡或对抗债权人或者其债权
受让人行使索取权的权利。
相反地,抵制赔款是指由于
侵权或违约等原因引发的损害事故,致使受害者要求
赔偿却遭到拒绝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
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