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高空抛物这一社会问题的处理方式明确指出,任何侵权行为都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在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之后依然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下,除了能明确证实自身并非侵权当事人者之外,其余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均需对此予以补偿。
在可能加害人进行了补偿之后,他们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建筑物管理方若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将依法承担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