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无论是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对涉及
民间借贷纠纷的
诉讼案件具有司法
管辖权,这无疑方便了原告依法提
起诉讼的权益保障,同时也顺应了
民事诉讼领域立法发展的大势所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住所可以反映
当事人的物理位置,但未必代表着其实际所在;
此外,更为关键的是,住所并不等同于其所有权归属,甚至有可能该处房产并非属于当事人所有,这就进一步加大了确定其真实身份的难度。
因此,在处理此类
纠纷时,我们仍需以当事人的
户籍所在地作为主要的诉讼地点进行起诉和审理。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借贷双方就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
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