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途径:
若借款人未能按照事先约定偿还借款,在约定期限届满之后,借贷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商定分期偿还债务等事宜。
这种方式具有简便易行的优势,但缺乏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保障。
2.司法程序:
若双方就还款事项未能达成共识,债权人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起诉状以及借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待法院作出公正裁决后,如借款人仍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此种方式虽然耗费时间较长,但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保障。
3.支付令制度:
债权人亦可选择直接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以追索欠款。
相较于诉讼方式而言,支付令的申请费用相对较低,然而其效力较为脆弱,一旦债务人提出异议,便可能导致支付令失效,进而需要转为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