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
被监护人权益的首要任务应得到充分重视并实行:
根据优先考虑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来履行
监护责任。
除此之外,严禁任何形式的滥用权力或擅自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行为。
对于被监护人具备独立决策权的事务,
监护人亦不能进行干涉,这是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所明确规定的。
在此基础上,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为指导,并在做出涉及被监护人利益的决策时,充分考虑到被监护人的年龄及智力发展水平,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