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方机构有权暂时代替
债务人承担
债务责任。
然而,若该项债务源自某种特殊性质,或在严肃的
当事人约定抑或是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仅允许债务人亲自履行,则第三方无法代为执行此类债务义务。
在此基础上,所谓“代为清偿”,即是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双方亦未就此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第三方自愿对权利人实施的债务履行行为。
关于代为清偿的具体要求包括:
1.依据合同的本质特性,该债务确实可由第三方向权利人进行代为清偿。
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未存在任何禁止第三方代为清偿的明确约定。
3.债权人并未以合理理由拒绝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
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
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