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让所产生的法律效应,即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原债权人享有的相关债权及其附属相关的从属权利,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如该从属权利是专属于原债权人本身所有的,则不受此等限制。
另外,原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须向新任债权人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同时有权在原债权人的基础上继续行使自己的抗辩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若未能及时通知到债务人,那么此次转让行为对于债务人而言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便不可撤销,除非得到了受让人的明确同意。
再者,依据第五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将依法取得与该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该从属权利是专属于原债权人本身所有的,则不受此等限制。
受让人在取得从属权利时,无需因为该从属权利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尚未实际转移占有而受到任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