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一方购买并将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其归属与处置方式可参照如下流程:
通常而言,此类情况可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倘若无法达成共识,便需依据相关事实
证据判断
出资方购置房屋的真实意图。
如果该
购房行为旨在婚后共
同居住使用,那么此房产理应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处理;
反之,若无法证明购房目的在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则应视作一种
赠予行为,
房产归属于登记人所有,无需进行分割。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
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
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