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借款人短期之内暂无偿还能力,在
债权人给予宽容或经过人
民法院批准后,可允许其分阶段逐步偿还。
然而,对于有经济能力却恶意
拖欠债务的行为,则须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定进行强制性还款。
毋庸置疑,
债务人对于其所负之债负有全部清偿之责。
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存在着债务无法得到全额偿还的两种情形,即
无力偿还和有意拖欠。
在此背景下,作为
担保人,应在其
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自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