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警方持有充足且确凿无误的
证据表明涉案
当事人以金钱或物资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进行了不道德、不合法的性行为交易,即便其本人矢口否认,也可判定其涉嫌
嫖娼罪名成立。
然而,在判断是否构成
嫖娼之
犯罪事实时,仅仅依赖于涉案当事人的供词是远远不够的,尚需更多的辅助证据予以佐证,例如现场所发现的相关物品或书面证据;
亦或是能够直接反映出
卖淫嫖娼行为的音像资料;
甚至是介绍或容留该类
违法活动的
证人证言等。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